(一)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详见附件6)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二)申报程序:企业申报资料报至灯塔市工信局,由灯塔市工信局初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向上级工信部门推荐。
(三)政策解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对新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附件: